《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升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第四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做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做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第十三条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
第十四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依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有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导学生的经验和测试经验。测试视导员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紧密关联专业的学生;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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