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关于推动医院安全次序办理工作的辅导定见》(国卫医发〔2021〕28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医院安全办理,紧密防备医院内违法犯罪,保证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保护医院安全有序的治疗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捍卫法令》《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法令》等法令和法规,结合医疗卫生职业本身特色,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吉林省公安厅联合拟定了《吉林省医院制止、约束带着物品名录》,现予以发布。
(一)、弹药:制式、非制式、、射击运动的、麻醉动物的打针枪、发射金属弹丸的等;枪弹、炮弹、手榴弹、地雷以及土制爆破物品及爆破设备等。
(二)控制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设备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金属、陶瓷类刀具;弩等其他控制用具。
(三)爆破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流行症病原体等风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线等焚烧、起爆器件;焰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乙肝病毒、结核杆菌等流行症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火油、柴油、乙醇、、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风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制止制作、生意、贮存、运送、邮递、带着、运用、供给、处置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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